我是一名商场导购,因为公司经营不善,公司和商场的合作合同到这个月的31号止,我在现在的公司工作两年零5个月了,现在因为公司的原因品牌专柜要在商场撤柜,当初入职的时候公司没有明确不交保险不行,但是现在要撤柜了要求我出一份不交保险的凭证不然不给或者缓发最后这一个月的工资,给我的另一个交保险的同事补了两个月的保险补助,请问我应该怎么办?我是否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
2024-09-06 07:00首先,您有权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在您的情况下,公司未能提供保险保障,因此您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其次,如果您与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您可以享有经济补偿金的权利。根据《劳动民法典》,如果公司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解雇员工,需要支付相当于员工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二倍的赔偿金。 再次,由于您已经在当前公司工作了两年零五个月,您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失业救济金或领取一次性就业补贴。 最后,关于公司要求您出具不交保险的证明的问题,您可以拒绝并保留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权益。同时,建议您及时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情况,并寻求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