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8日因公司以补发拖欠工资为条件要求员工主动签署自动离职协议,我们四人与公司负责人协商遭拒,向沈阳市大东区劳动仲裁提出申请。今日收到公司微信通知我们从2017年12月18日至今无故旷工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为由解除我们与公司的劳动合同。请问我们从提出仲裁至今这段时间算旷工吗?2017年12月18日早上我们4人试图与公司负责人协商时,负责人告诉我们不签字就滚蛋,爱哪告哪告。这些话我们有录音为证。我们还没有接到仲裁通知,请问我们接下来要如果准备才能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2025-04-13 01:28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在2017年12月18日开始的旷工行为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您的旷工行为可能构成上述情况中的第(二)种和第(五)种,即“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因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关于是否属于旷工的问题,关键在于您是否有证据证明自己是在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下离开工作岗位。如果您确实是因为无法与公司达成一致意见而离开了工作岗位,并且没有违反任何规章制度或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通常情况下不应该被视为旷工。但是,由于您已经提出了仲裁申请并收到了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这表明公司在认为您存在旷工行为方面持有一种立场,即您确实需要对此承担责任。 针对这种情况,您可以考虑以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保留好所有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音频记录、视频录像等。 尽快与法律顾问进行沟通,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 如果公司已明确告知您将依据该条款解除劳动合同,您可以尝试通过其他途径寻求解决,如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提起诉讼等方式。 在面临经济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尽量避免采取极端手段,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影响。 请记住,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保持冷静、理智地分析和应对是非常重要的。希望以上建议能够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