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5.10入职人事部,任人事助理,同月20号签订三个月的试用期协议,2017.6.23日接人事部经理通知调配销售部门,表示不能胜任销售工作后,经理通知我办离职手续,试用期期间无重大过错,想问一下这种情况属于无正当理由辞退吗?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试用期合同是否等同于劳动合同?之前签订试用期合同上规定试用期内离职月薪按1400发放,综合上述情况可以要求发放正常月薪和经济补偿吗?附图合同上月薪是2000,我入职的时候谈的是2300,签合同就直接划掉手写了,还具备法律效益吗?如看到麻烦尽快回复,谢谢您。
2024-11-04 07: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试用期内因无法胜任工作被调离原岗位并提出离职,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要求按照您的实际工资(即2000元)支付剩余的工资,并且公司应当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数额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同时,如果合同中有关于未满六个月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那么您有权要求提前30天通知公司,以避免违反这一条款。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还需结合当地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