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按平均每个月工作日21.75天,每天绩效230元,发了一次全工资,才发现21.75*12+52*2就已经365天了,问了公司说节假日没有绩效,但是他们把节假日算进了平均每个月工作日,这样合法吗?要怎么维权?
2025-09-23 04:3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因此,如果在法定假日和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 在这个案件中,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首先,公司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其次,即使公司在节假日也应支付相应的加班费。最后,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计算的工作日数与实际工作日数一致,可能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建议您收集相关证据,并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考虑通过协商解决或者提起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