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95年加入一家合资公司,公司2004年才给我买养老保险,2008年签了无固定期合同,自1995年至今,一直在这家合资公司工作,现公司要与我解除合同,按劳动法,公司应该怎样赔偿我。
2024-07-12 16:16根据中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如果公司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是:每满一年工作,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您自1995年加入公司,到合同解除时,如果已经工作满20年,那么公司应支付您20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说的工资是指您在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另外,如果公司未按照规定为您缴纳社会保险,您可以要求公司补缴自1995年至2004年期间未缴纳的养老保险部分。如果公司拒绝补缴,您可以向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最后,您在2008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更为严格,公司需要有合法的解除理由,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您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通常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建议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