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7月5日入职,一家公司,合同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为一个月,按正常合同来走的话应该是8月5日就可以转正,当时8月5日去拿转正申请表,大概在8月15日左右,小组领导已经审核批了,转正申请表,部门负责人也被了转正申请表已经交给人事部门,8月29日,身体不适,不宜上班提出离职,走完公司正常离职手续,你8月30日,正式离开公司,8月30日与公司沟通八月社保问题,得知公司八月并没有给我交社保,而且而且告知八月工资不按转正工资发放,还是按试用期工资发放,想请问下,这种情况是否已经回访劳动保护法?希望能给我解答,谢谢
16天前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于7月5日入职并签订了一年为期的劳动合同。您的工作时间从8月5日起算。然而,在您的试用期内,由于个人原因需要离职,您按照公司的规定办理了正常的离职手续,并且在离职后收到了公司的通知,表示没有给您缴纳8月份的社保和按照试用期工资发放8月份的工资。 在这种情况下,您有权要求公司为您补缴8月份的社保费用,并按照转正后的工资标准支付8月份的工资。此外,如果您认为公司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比如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能按照转正后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您也有权向当地的劳动监察机构或相关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请注意,具体的法律适用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您查阅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希望您能够尽快解决这个问题,保障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