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2014年5月1日入职,2017年1月5日辞职,期间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月休4天,工资条上基本工资月薪3000。请问我要求公司补偿我法定假日及双休日加班费,公司以最低人均工资为基数,工资超出最低工资部分也算加班费合理吗?
2024-10-16 20:00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此,您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加班费。 关于最低工资标准,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具体标准应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如果公司的最低工资标准低于上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则其计算出的加班费将不符合法律规定。建议您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咨询,获取最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信息,并据此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同时,您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