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单位对临工的薪金制度朝令夕改,等同儿戏。造成临工的本月内应得薪金作废,平均工资收入大幅度降低,可以上高吗?
2025-05-17 04:23作为您的法律顾问,我必须提醒您,这种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可能会导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和支付赔偿金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为由申请确认劳动合同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存在下列情形除外。 (一)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因此,建议您尽快与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您应得的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日后维权时使用。同时,您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一问题,如提起仲裁或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