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二月份底向公司提出口头离职,三月份我家有急事,所以三月一号我就没有去上班,三月十五号我向经理要二月份的工资的时候,公司却已我是非正常离职,按照合同,他要扣除我二月份的工资以作赔偿,我该怎么办
2024-09-12 03:40首先,您需要明确的是,在我国劳动法中,并不存在“非正常离职”的概念。如果您的离职是基于个人原因提出的,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了合理的理由和通知,那么通常情况下,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其次,关于扣发工资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不得因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扣减其工资。因此,除非您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或者存在其他法定情形导致公司有权解雇员工,否则公司无权从您的工资中直接扣除任何款项。 最后,建议您与公司进行沟通,了解具体的扣款情况和依据。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来处理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