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13年5月就在金昌全维上班,到2017年8月辞职离开,在此期间公司病没有缴纳社保金。2016年拖欠工资17900元。说是和执法大队协商好了在没有开车生产前不用缴纳社保,为什么又扣除我4000元。我的问题是从2013.9~2017.8的社保金还能要的回来吗?扣除我17900中的4000元合理吗?本来17900的钱也没有给我。
2025-03-26 18:10您的情况涉及劳动争议和社保权益保护,建议您采取以下步骤。 保存所有与工作相关的记录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条、考勤表、合同等; 尽快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并索要被扣发的工资; 如果投诉未果,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 请注意,上述信息仅供参考,请根据具体情况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