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产假是2016.12.15到2017.04.12,到期了我回去上了一周班,我就休假了,腰椎间盘突出。一直休到现在。我最后一次假条是2017.12.07开的,两周,到12.20。但是我们单位让我12.15就得回去上班。我的医疗期2017.10.20就已经到期了。我想咨询我是15号还是21号回去上班?
2025-03-27 22:15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的规定,病假期间应享受医疗期待遇。您的医疗期自2017年10月20日起算,至2018年3月20日结束。因此,您在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3月20日期间的病假属于医疗期待遇。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您的病假已经超过了法定的医疗期待遇期限,即从2018年3月20日开始计算,那么您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回到工作岗位进行工作。因此,您可以于2018年3月21日返回公司上班。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基本的判断,具体情况可能需要考虑更多的因素和法律规定,建议您与用人单位沟通并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