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7年6月26日入职原公司, 3个月实习期,现在入职将近满一年单位提出辞退,并未提前一个月告知。我要求三倍经济补偿公司提出折中办法,让我去子公司任职,跟子公司重新签订合同,不提供经济补偿,公司这样做是否违规?
3小时前根据《劳动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在您的情况下,您已经工作了一年零三个月,且属于第1种情况,即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您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而不仅仅是去子公司任职并签署新的劳动合同。 此外,即使您同意去子公司任职并签署新的劳动合同,也需要遵守《劳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如果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您仍然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