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15号跟经理提辞职,结果20号经理离职了,老板又让我重新写一份辞职报告,后来招了个店长,又让重新写一份,这个月已经15号了,满30天,结果说不能走,因为上个月15号不是跟老板提的辞职,请问这合理吗?我应该怎么办?
4天前在您的情况下,您与前雇主之间的劳动合同可能仍然有效。尽管您提到的“经理离职”和“新员工担任店长”的情况表明可能存在某些变化,但这些事件并不能改变您之前提出辞职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因此,即使您与经理之间存在争议或不愉快的情况,您仍有权在任何时间提出辞职,并且无需事先得到对方的同意。 然而,如果您的前雇主认为您在提交辞职申请时没有提及经理离职这一重要事实,那么他们可能会要求您提供相关证明以支持您的说法。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考虑向前雇主提供其他证据,如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记录,来证明您确实是在上个月15日提出了辞职并得到了认可。 此外,如果您对前雇主提出的理由有疑问,可以尝试通过合法途径寻求解决方案,例如进行协商或者向人力资源部门投诉。同时,也可以考虑聘请一名法律顾问,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总之,在处理此类情况时,关键在于保持清晰、诚实以及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希望上述信息能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