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4月11号~5月13号辞职,辞职期间于5月5号旷工一天(实际上不到一天),科里就扣除了我辞职期间一整个月的绩效,请问我要怎么样才可以追回这笔钱,旷工原因~对排班不满,当时单位还欠我7-9天的假,因与科主任协调不了,故旷工,还有单位科主任说单位有规定辞职期间绩效返还科室经科里分配
8天前您所描述的情况可能涉及到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违约金。因此,如果您的离职符合上述条件,您可以不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其次,关于绩效奖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即使在未提供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您的工资也应得到相应的支付。 最后,如果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与单位进行协商解决。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 如仍有争议,可考虑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请记得,在处理此类事务时,要保留所有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以便在必要时作为支持证据使用。同时,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合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