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在一家小企业上班在今年的4月份跟主管说了 我今年6月份要离职5月份要拿离职单 当时他是同意的 后来5月份到了我去拿离职单主管又不给离职单了 再5月20号左右我没提交如何手续就走了。这样公司能算我自离吗? 急
2024-10-28 11:57尊敬的客户, 首先感谢您的信任与支持。关于您提到的问题,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员工有权利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享有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然而,在您的情况下,如果您的主管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提供离职证明,这可能被视为一种“未按期提供”或“延迟提供”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您已经提出离职申请并完成了必要的手续,公司的做法也可能被解释为对您的一种“怠慢”。 因此,建议您收集相关的证据,如聊天记录、邮件等,以证明您的离职请求和工作交接过程。同时,如果您认为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可以考虑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提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希望您能够妥善处理此事,保持冷静和理智,相信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会得到满意的解决结果。 祝好! [您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