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来检查,厂里放假两天,星期五和六,厂里说用我们上的星期天算补班,星期天是两倍的工资,结果白上,算正常上班了,这种做法对吗?违反劳动法吗?
2025-01-19 20: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在此案例中,如果厂方在周末安排员工加班,并且没有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则可能构成违法。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即使是在周末也应支付加班费。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因此,厂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行为,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并且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员工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工作。同时,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其纠正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