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人于11.9日在公司离职,客户10月底在公司产生10万业绩,按正常次业绩提成本该与12月份发放,但是核对业绩的时候,公司以门票非本人所收,提成不算给我,但是公司之前明确规定指出客户产生业绩两个月以内,所有客户在公司产生的后续,提成都归原始邀约人也就是我所得,但是次客户为在我两次邀约客户产生业绩以后,客服部再次邀约(且本次邀约为赠送名额只需500元餐费,且公司说赠送名额只有客服部可以销售人员
4小时前尊敬的用户,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可能遇到了一些复杂的情况。首先,您的离职日期是11月9日,而客户10月月底产生的业绩是在11月9日前发生的。其次,虽然合同中明确指明了客户的业绩需要在两个月内全部完成并支付给您,但公司的规定似乎与此不符。 在这种情况下,建议您直接联系公司的管理层或人力资源部门,说明您的情况和需求。您可以询问是否有可能将客户10月月底产生的业绩纳入您的工资收入,并解释为什么这样的处理方式更符合您的权益。此外,您也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详细的业绩计算过程和依据,以便更好地理解自己的权利。 如果公司拒绝您的请求或者无法达成一致,您可以考虑寻求第三方的帮助,如劳动仲裁机构或其他专业的法律服务提供商,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请记得保留好所有的沟通记录,包括电话录音、电子邮件等,这有助于证明您的立场和诉求。 祝您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