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于2018年7月12日入职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但是合同都在用人单位留存,双方商定每个月四天休息,每周一天,有事可以调整。举例10月份公司3号4号5号放假三天,其余四天正常协调休息,员工28号中午跟主管报备次日29号休息一天,30号休息半天,获得批准。当天晚上8点左右被主管要求第二天必须上班,否则矿工算,员工认为自己已经提前报备,并已经安排好29号的私人事情,拒绝放弃休息。主管直接记录旷工并扣除部分工资。另外平时公司有多项扣罚工资的制度,并从不支付加班费用。员工10月26号申请离职,不给出具体离职交接时间,是否可以申请尽快离职,并且依法发放全部工资,追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用。
2025-12-26 03:01尊敬的客户。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关于您的工作时间和休假权利的问题,建议您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首先,确认您在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中是否有明确的休假政策和规定。例如,是否规定了至少每周一次的休息日?如果有的话,请确保您的休假计划符合公司的规定。 其次,检查公司的规章制度,以了解是否存在任何违反规定的条款,特别是关于旷工或请假的规定。如果您认为自己已经提前向主管报告并且已做好安排,那么请确保这些安排没有违反公司的规定。 然后,考虑是否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提交给公司,说明自己的情况和理由,以及请求遵守公司的规定。这可能需要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正式方式来传达,以便让公司能够及时收到您的通知。 最后,如果公司在接到您的通知后仍然坚持要您工作,而您不愿意继续工作,则可以考虑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请注意,以上仅为一般性的指导,具体情况应依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来确定。同时,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顾问的帮助,以获取更详细的法律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