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一所幼儿园上班一年半(2017.3--至今),在2018.8.27日晚上接到幼儿园的电话,要与我解除劳动合约,解除合约的理由是:我请假的天数超过幼儿园规定的天数。我想问一下这个理由成立吗?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谢谢您的解答。
16天前尊敬的用户,您所询问的问题涉及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如果员工存在上述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则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然而,在本案中,您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表明自己存在上述情况,例如,没有说明自己是否存在“严重违反”或“严重失职”的行为,也没有说明自己是否“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基于现有的信息,无法判断该理由是否适用于您的情况。 针对您的具体问题,建议您采取以下措施。 保存所有与工作相关的文件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单、考勤表、请假单等; 如果可能的话,请保留至少一份与雇主之间的书面合同,以便于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 尽量收集其他同事关于您工作的证言,以证明您并非“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可能的话,考虑寻求第三方的帮助,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律师等,帮助您了解自己的权利并为维权提供支持。 如有必要,及时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报告此事,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请注意,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情况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分析。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