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六月四号受的工伤。工伤认定书已经下来了,要等明年六月份才能做鉴定。公司一直要求开医院病假单才能发放停工留薪工资。我在老家修养。一来一去,基本花光所有工资,劳民伤财。请问有没有相关的政策可以证明停工留薪的时间?而且公司一直发放的工资只有底薪。说其他工资是加班加出来的,我正常工作也只有两个月,请问这样合理吗?
2024-07-12 19:59您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支付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只发放底薪,而忽略了其他工资部分,这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停工留薪的时间,通常由工伤认定书和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来确定。如果公司要求您提供医院病假单,您可以向公司说明实际情况,请求公司根据工伤认定书和您的实际伤情来确定停工留薪的时间。同时,您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咨询具体的政策和程序,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如果公司不按照规定支付停工留薪工资,您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和文件,如工伤认定书、工资条、医院病假证明等,以便在必要时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