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被用人单位以外派形式从广东(合同工作地为东莞虎门)派到湖北工作有无时间限制?劳动者是否有权申请回虎门工作?2,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在本单位人事系统中将劳动者工作地点改为湖北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在双方产生劳动纠纷时应该以劳同合同为准,对吧?3,用人单位进行工资改革让我们从沿海到内地的人员工资少1000一2500元,假如我们在虎门工作就不会少这些钱,请问我们是否有权不接受,并要求调回虎门工作?
2024-11-03 00:01关于您的三个问题。 关于劳动者被用人单位从广东(如东莞虎门)派往湖北的工作时间和权利申请方面的问题,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劳动,不得无故违反合同约定,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用人单位更改劳动者工作地点的行为,在法律规定下不具备法律效力。劳动者有权选择其工作地点,如果需要变更工作地点,应由劳动者提出并得到双方一致同意。如果用人单位擅自改变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能会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工资改革的问题,如果确实存在工资变动的情况,您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仲裁机构反映情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您还可以考虑通过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 以上仅是基于一般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建议,具体情况还需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更详细的信息,请及时联系专业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