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有关于劳动保障的事情想咨询一下您。我今天被公司口头离职了,还在试用期阶段,公司以我这个职位的成本太高辞退我,当时面试的时候已经谈到了试用期及转正工资,中途却以与我工作能力之外的理由辞退我,我觉得不符合劳动法,包括未满月的薪酬算法也不符合劳动法,试用期3500,工作5天,我应得759元,公司支付了677元。我想劳动仲裁,因为试用期也没有签合同,以成本太高辞退员工,我认为公司极其不负责任。
3天前您好,根据我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日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且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解雇决定合法。如果您认为公司的理由不充分,可以考虑通过协商解决或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如果情况严重可能还需要申请劳动仲裁。同时,建议保留好相关证据,如面试记录、工资条等,以便在处理过程中使用。希望这些建议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