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朋友遇到了一点问题 具体如下 她之前在一家化妆品公司上班 做一些 人员招聘之类的工作 试用期是三个月 工资是压一个月发放(期间 由于前台缺少人员 她又帮忙在前台顶替了几天工作) 由于个人原因 她在试用期将满的前三天 像公司主管提出离职 并且离职需要的一应手续都已经齐全 也经过了主管的同意 而现在的问题是 公司欠她一个月的工资没有发给她 并且把她三个月试用期的工资拉通百分之六十 也就是说 压的那一个月工资经过这么一拉通就没有了 我想问的是 这样的事情合乎法律吗 如果不合乎 我朋友应该怎么处理 才能拿回属于她的那一个月的工资
2024-11-12 15:26您的朋友的情况可能涉及到了劳动法中关于试用期和工资支付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您的朋友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提前通知公司并表示要离职,那么她有权要求公司立即支付剩余的试用期工资。 至于您提到的“通过拉通百分之六十来扣减工资”的做法,这似乎违反了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在这种情况下,建议您的朋友直接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反映情况,并寻求法律援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她也可以考虑收集相关的证据,如书面证明、聊天记录等,为后续的维权提供依据。 请注意,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进行操作,避免采取可能会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希望上述信息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其他问题,请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