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8年3月19号在一家私立幼儿园入职了。但是目前我找到了一家更好的公司,所以打算辞职。我在6月11号提出的辞职。当时副园长同意了,我说的6月底走。结果昨天正园长跟我说我合同上签的日期是2019年8月31日到期,让我赔钱。后来我做出了让步,说7月15日离开,也就是本学期结束。然后我跟她沟通,她还是让我赔钱。请帮我看一下,我应不应该赔偿违约金。
15天前尊敬的客户。 根据您的描述,您与幼儿园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离职日期的规定为“2019年8月31日”,这意味着如果您想提前离开,必须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幼儿园,并且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因此,在您的情况下,如果您在6月11日提出辞职并希望在7月15日之前离开,那么您需要支付给幼儿园一定的违约金。 然而,由于副园长已经同意了您的辞职请求,并且您也做出了让步,愿意在7月15日离开,这可能意味着幼儿园会接受您的辞职申请。在这种情况下,您不再需要支付违约金,因为您的辞职是在7月15日之后提出的。 总之,建议您与幼儿园进一步协商,以确定具体的离职时间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同时,提醒您在任何情况下都应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有任何其他疑问或需要帮助,请随时联系我们的法律顾问团队。祝您一切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