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没签劳动合同),工作13.5天,无缘无故被非法辞退(无任何手续,直接口头通知开除)!投诉到人社局,劳动仲裁回复称,我要求的半个月的经济补偿没法支持,因为我没证据证明企业非法辞退,还是我自己自动离职。请问,这种情况,企业举证员工自离,还是员工举证企业非法开除!员工可以根据劳动法哪一条,争取工资,哪条劳动法争取经济补偿,哪条劳动法争取社保!
5天前在您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由于您提供的信息中没有具体的证据表明企业非法解雇您,因此您可以选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即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您认为自己是被迫辞职的,可以考虑收集相关证据,如与企业的通话录音、电子邮件等,这些都可能成为支持您的主张的重要证据。 至于社会保险的问题,如果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已经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则该费用应当由企业承担;如果没有缴费,那么社会保险待遇将由个人自行负担。 请注意,上述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适用和处理方案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并且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