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人保财险天津分公司客服部做事了12年,劳动合同属于劳务派遣制,从2006年4月服务至今,本月底辞职。问题主要涉及如下三方面:1,2012年以前本公司没有给员工缴纳公积金。2,2015年以前也没有带薪休假,当然也没给过薪金补偿。3,平日月均工时超出国家标准的176小时/月,并没有拿到合理应得的加班费。
4天前关于您提到的事项,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您提供一些建议。 首先,关于公司未为您缴纳公积金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果您在该公司工作期间符合参加社保条件,则有权要求公司为您的社会保险关系进行登记并缴存费用。 其次,关于带薪休假和工资补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八条也规定,劳动者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您认为公司未给您提供充分的休息时间或未支付合理的加班费,您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相应的赔偿。 最后,关于月均工时超标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如果您认为公司的工作安排不符合上述规定,您可以依据该法律规定向公司提出调整工作时间的要求,或者通过工会等组织寻求解决途径。 请您注意,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可能需要结合当地的具体政策法规以及您与公司的具体合同约定来确定。如果对这些条款有疑问,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或劳动仲裁委员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