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减少支付实际工资,合理吗
2025-01-15 08: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的终止达成一致,并且用人单位在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后,仍然存在不支付或少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的情况,这种情况可能被认为是不合理的行为。但是,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分析和判断。建议您详细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