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关于单位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是否违法?我是一个中央直属企业的员工。2013年8月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3年,2016年8月与单位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1年。2017年8月单位单方面终止合同,不再继续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只给我单倍补偿,企业这种做法违法吗?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2025-01-15 06:50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单位在未达到提前30天通知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存在符合上述第(一)、(二)、(三)项的情况,则该行为可能构成违法。 因此,你可以要求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并补足剩余的劳动合同期限。如果你认为自己有权获得劳动仲裁的支持,请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建议你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在必要时作为支持你的案件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