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待遇问题我父亲副科级退休,17年8月中旬病故社保给开了十个月的抚恤金三万五千多元,单位说像我父亲这样的,抚恤金给20个月,还有十个月得拿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算给多少抚恤金,前两天单位来电话说算完了让我去签字取抚恤金,十个月就取回不到三千元,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这十个月是按照我父亲退休时的当时工资给的,说吉林省规定的。我就想问律师吉林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一次性发放的现行执行规定是什么。不行就走法律
2025-02-22 12:48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63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依据国家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 按照死者生前的平均工资确定。 可以适当考虑死者的工龄和贡献。 在您的情况下,由于您父亲属于副科级退休,其去世后,如果按照当时的平均工资计算抚恤金,可能会低于您所期望的金额。因此,您可以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重新评估并确认抚恤金的具体数额,并且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您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处理不合理或者有其他疑问,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直接与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沟通协商。同时,考虑到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请务必谨慎行事,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