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6年12月9号入职哈森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今年公司休年假只有我俩天的时间,是否符合劳动法?我应该休几天?
2025-09-04 21:12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满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所以您在2017年12月9日入职时,应视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您的工作年限至少从2017年开始计算。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社保费用等,并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及时将社会保险缴费记录通知员工。如果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申请调解或仲裁; 提起诉讼。 请注意,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操作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希望我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