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关于工资的问题,我和公司谈好是六千多的工资,但是在签合同时他只写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六十几,其余的在工资单上以加班费的名义列出来,而且我们很多固定工资的人(我们厂有人称之为责任制)没有加班费,而且还给出了一个所谓的加班补贴按照-平时20h双休16h给四百 平时40h双休32h给六百 平时60h双休48h给八百,这样的一个情况,是不是违反劳动法的,还有一个就是年终奖的问题,按照公司给出的标准我应该是三个月,但是他每年只给我两个半月,其他人是三个月,不知道能不能得到法律支持?谢谢了!
2024-10-31 04:51您好!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确实存在一些可能违反劳动法的行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意味着您的单位应该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总额来支付工资,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减少或更改。 其次,关于加班费的问题,如果您有固定的工资(如责任制),并且加班费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那么这部分加班费应被视为工资的一部分,不应被单独列为“加班费”。 至于年终奖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因此,如果年终奖未按法律规定支付,则属于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建议您与单位进行沟通,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资总额来支付工资,并核实加班费的具体计算方式是否合理。此外,对于年终奖未按规定发放的情况,也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申请仲裁。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