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合同签的是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但是实际上是上12带24小时。每个月只有一个轮休而且经常因设备造成的原因要求我们生产部门义务加班,工资更是少到1100,虽然说我有一个旷工和事假请问这合法么?旷工当天有提前请假并且告知可以算轮休后来又说要按照事假处理,再到后来说要按照旷工处理,事后去找公司相关部门并告知可以修改为事假,但是人事部门以工资已经做出来了为理由拒绝修改旷工处理,并且还出了一个200元的考核管理。
2024-10-09 14:16首先,关于您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问题,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如果您的单位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那么您有权享受法定的休息日和节假日。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您的单位存在超时加班的情况,可能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其次,关于工资支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如果您的单位没有提供足够的轮休或未按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报酬,则可能存在违法情况。 再次,关于人事部门对旷工和事假处理方式的问题,这涉及到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如果这些规定与法律规定相冲突或者不合理,可能会导致员工权益受损。 最后,对于您提到的人事部门拒绝修改旷工处理的做法,建议您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如请假记录、会议纪要等,以便在必要时进行申诉或诉讼。同时,您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该单位的违法行为,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之,作为劳动者,我们应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权。如果您遇到类似问题,请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