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农民,杜修枚,55岁在官桥南洋书院食堂做大师傅,现已做8年(09--17),现己64岁,今年离开,请问学校应不应该给予相应补偿?
21天前尊敬的当事人。 您好!根据您的情况,您与官桥南洋书院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终止。关于您提出的关于是否应该给予相应的补偿的问题,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劳动合同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您是在校期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且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任何经济补偿条款,那么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规定,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 服务年限。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在您的情况下,即使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可以视为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需证明您在此期间提供了相当的服务年限。 工作表现和贡献。如果学校能够证明您在工作中表现良好、做出过突出贡献等,可以适当增加补偿金额。 综上所述,建议您与学校进行协商解决,争取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同时,您还可以尝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我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我。祝您生活愉快! 此致 敬礼! [您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