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三个月试用期试用不合适为由调岗降薪并延长试用期是否合法?
2025-05-07 23:5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此,如果公司在试用期内发现员工不适合岗位,并且提供了相应的培训和调整,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但需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经济补偿金的基础上给予额外的一月工资作为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如此,企业在决定调整员工待遇前,应充分考虑双方的权益,确保调整措施公平合理,避免引发争议或纠纷。同时,企业还应当妥善处理好与员工之间的沟通和协调,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