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2O17年4月份在单位工作中受伤,两条腿都断了,左腿轻伤,右腿粉碎型。一直由单位给看病,到12月份单位说停止给我一切费用,我该怎么办
2025-05-08 01:07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如果您认为您符合上述规定中的“工伤”,并且您的治疗尚未结束,请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并保留相关证据以支持您的主张。如果单位拒绝继续为您支付任何费用,您可以考虑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其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此外,您还可以寻求其他途径,如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或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请注意,具体处理方式应依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