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06年7月到A公司上班,2013年2月A公司做为大股东与其他几个股东成立新公司B,本人被安排到B公司上班,A公司劳动合同到期,与B公司签署劳动合同,AB公司经营在同一地点,2017年因B公司经营不善,由B公司的另外一个股东全资收购,原B公司员工全部解聘,签署解聘协议(1、9月20日解聘,2、补偿金XX元,10月17前付清,3、付清之后双方无涉)实际工作到11月17日才完成,补偿金也是催了几次后才在11月17日支付.补偿金从B公司入职开始计算到9月20日.请问:1、补偿金是否可以主张从A公司入职开始计算?2、是否可以主张9月20日到11月17日的工资.3、A离职到B2年的诉讼时效是否适用
2025-03-10 20:39您好!关于您的问题,我的回复如下。 补偿金的计算应以实际入职日期为准。因此,您有权要求按照实际入职日期作为补偿金的起算点。 由于合同已经终止,并且已支付了部分补偿金,您有权继续主张剩余未支付的部分。 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争议,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但是,在特殊情形下,如存在特殊情况导致劳动者无法及时主张权利的情形,则不受此一年的限制。在本案例中,由于是因B公司经营不善而解聘,可能存在特殊情况,可能影响劳动者能够及时主张权利。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分析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