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于2017年2月10号经人介绍进入一家公司,可于本月28号公司通知我离职,不让干了,中间我于2月22号已将我的劳动关糸及档案一并交于公司人事处,想问一下现在我该怎么办
2024-08-30 08:26你好,根据《劳动民法典》的规定,劳动者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你的情况下,由于你的劳动关系已经结束,并且你已经将劳动关系和档案交给了公司的人事部门,所以你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如果你在离开公司时有未完成的工作或义务,公司也应为你提供相应的补偿。最后,请注意,如果公司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解雇员工,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希望以上信息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