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还有一个月满合同期,因患病提前一个月交离职报告离职,公司扣除了上班期间使用的证件费750,违约金300,服装折损150,我工资涨到了3000了,最后一个月按照2000元结算的,请问这样合法吗?上班期间公司让我们早晚支援各两小时,支援没工资,是否可以索要1.5倍工资?还有合同明确写着上二休一,自愿替班,但是实际强制替班,不替班考核一百工资,发工资强行扣押身份证
10天前关于您的情况,需要具体分析。首先,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和合同期内,不得被要求承担与正常工作有关的费用或赔偿责任。其次,对于公司的扣款行为,您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退还相关款项。如果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三百percent的工资报酬。因此,即使没有书面约定,也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另外,如果您认为公司的管理方式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义务,比如强制替班而不给予相应补偿,或者强迫员工使用证件费等,这可能构成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您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者提起诉讼来解决这个问题。请注意,具体的法律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获得更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