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要裁员,我工作10多年了。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单位已经将近1年半没有正常上班了。总是放假。故意拉低工资。如果n+1的话。会很少补偿。我是否可以要求单位在补偿时,减去单位放假的时间呢?(节假日不算)。。
2025-07-01 10:45关于您的疑问,我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建议。 首先,根据我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如果您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您有权获得额外的经济补偿。此外,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因此,即使单位放假,也应当视为其未能履行劳动合同中的义务,从而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导致经济补偿的支付。 其次,关于您提到的“n+1”的补偿方案,通常情况下,单位需要在法定标准的经济补偿基础上再增加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额外的补偿。然而,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例如单位因经营困难等原因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可能需要酌情考虑减少经济补偿的金额。具体而言,这取决于单位的具体情况和您的实际贡献程度,以及单位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措施来改善状况。 最后,为了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建议您尽快与单位进行协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及时解决争议并避免进一步的纠纷。同时,您可以考虑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协助处理相关事宜,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