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要实习了,实习证明是用自己家公司开的,为了在当地带到毕业,找了一家餐馆工作,也没有签合同,就是口头约定,工作时间早晨9点半到晚上9点,一个月休一天,工资3000,一天管两顿饭,有时候是剩饭热热,十月一也没加过工资,工作了两个月了,加了好几次班,每次到早上11点给发50红包,在加班的话以后我可以拒绝么?工作的地方不是学校找的,合同不是跟他签的,这属于实习期间么,受不受劳动法保护?
2026-01-09 13:50在您的情况下,您可能处于一种特殊的工作状态,即“非全日制员工”或称为“兼职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以下简称《劳动民法典》)的规定,对于非全日制员工,其劳动关系较为灵活,通常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限制。此外,《劳动民法典》还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待遇,包括最低工资标准和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 关于您的情况。 关于实习期限。由于您并未与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因此按照一般的理解,您可能仍被视为实习生,而不是正式员工。但是,具体是否属于实习期还需考虑当地的法律规定及双方的约定。 关于工资支付。根据《劳动民法典》,非全日制员工的工资应当按月支付,并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您的工资每月只有3000元,可能存在违反《劳动民法典》的行为。 关于加班费。根据《劳动民法典》第4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如果您需要加班,则应该得到相应的加班费补偿。 基于以上分析,建议您向所在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咨询,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同时,您也可以要求公司提供一份书面的劳动合同文本,以便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任何情况下,请注意保留所有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考勤记录、工资单等,以便将来维权时有据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