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麻这边厂里打工,上个月十四号进的厂,由于家中原因,不想做了,就是不到一个月,他们不发工资,这个合理吗?辞职报告我也交了,一月三号我就给他们说我不干了,七号填的辞职报告,做到十一号不干的,我十二号去找他们说,我不做了,他们就说你没有做满一个月就不发工资,你说这个合理吗
29天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0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因此,您在未满一个月的情况下提出离职并提交了辞职报告,并且明确表示将在下个月结束时离开,这是合法的。然而,在您的情况下,公司拒绝支付剩余工资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标准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8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如果公司在您提出离职后仍不支付剩余工资,您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或直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您认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如有其他疑问,请随时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