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是一日资企业,去年7月被派去日本公司(与中国公司属同一老板)但在去之前被要求写了辞职书(辞职日期按公司要求写的今年7月20日),今年7月I3日回国,7月16日继续在公司上班,按公司要求当日写了以前的合同终止证明并签了名,18日又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这样我以前在公司20年工龄就没有了。当然工龄工资也没有了,请问这样合法吗?我还能要回我的工龄及工龄工资吗?
2025-12-21 00:14您的工作情况涉及到劳动关系和法律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在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时,应当对原劳动合同进行明确的终止,并且必须保留原劳动合同的有效性。您提到已经完成了上述步骤,即写出了辞职书,并在7月16日签署了合同终止证明,这表明您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公司在处理这类情况时可能会采取一些不规范或不太严谨的做法。例如,可能没有及时通知新旧劳动合同的有效期,或者没有确保新旧劳动合同之间的衔接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等。这些做法都可能导致工龄计算上的混乱。 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建议您与公司进行沟通,尝试解决问题。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您可以考虑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同时,也建议您保存好所有的相关文件记录,以便日后维权时能够提供有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