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一月入职公司,14年签了无固定合同,现被公司无故辞退,本人不同意协商,按法律公司要赔几个月工资?
2025-03-01 06:4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此,如果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你的“不能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则你有权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如果你在公司的服务年限不满一年,则可能适用试用期的规定,即公司需要支付相当于你在该公司实际工作时间的一半的经济补偿金。 请注意,以上仅为一般性建议,并不适用于所有具体案例。具体情况应通过专业的法律咨询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