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有关社保补交问题。 我公司近期为一批员工办理补办1992年前的社保。也就是在全国统一购买社保之前的时间补办,但是有一部分人可以补也有一部分公司不以补办。理由是现在可以补办的人当年有记录在册,没记录的人不予补办。我们是同一公司和一样用工,请问我们能享受同工同酬吗?谢谢!
15天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因此,无论是否符合补办条件,所有员工都应受到公平对待,并享有同等的劳动权益。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47条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如果您的公司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则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社平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您对公司的做法有疑问或不满,建议您与公司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您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