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是应届毕业生,4月签了三方协议后,7月11日到了报道日期后,用人单位以职位已满,并且不能胜任其他职位为理由,与我解除了三方协议,最后商量的是,报销来回路费,我想问,他说的话我全程都有录音,如果到时候他不给我报销,我可以维护我的权益么?可以维护哪些权益呢?
2025-09-24 03:48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您的实际工作时间和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此外,您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或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