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场做导购,招聘我的时候没有给我看任何合同也没有让我签,店长告诉我如果做不到一个星期就走人按照小时或者天数结算工资。但是之后我做了四天由于每天工作时间太长不适应而辞职,又说不能发工资了,说她们公司管理章程规定的适应期离职不发工资。
2024-12-03 17:04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应当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如果您被要求在未签署任何合同的情况下就开始工作,那么这可能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另外,关于“适应期离职不发工资”的规定,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建议您尽快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以便更好地保护您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