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师,我想咨询下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后又签了固定期限合同(公益岗位合同),固定期限合同实际上是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合同的补充合同,(当时领导和我都是这种心态下才牵的固定期限合同,另外还签了一份其它协议都是是为了湊钱补足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工资),并且有证据证明这回事,只是固定期限合同上没有书面体现出来,请问这种情况下如果换领导了,如果领导不想认无固定期限合同说的过去吗?
20天前您好!关于您提出的上述情况,一般来说,在签订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明确约定劳动合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类型。在您的案例中,由于单位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导致双方可能产生了误解或不一致的理解。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领导认为原来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效,并且希望按照固定期限合同来履行,那么您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首先,建议您收集并保存所有相关的沟通记录、会议纪要等文件,这些可以作为支持您主张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效性的证据。 其次,您可以向有关政府部门寻求帮助,例如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他们可能会对劳动合同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最后,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帮助和支持,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他们会为您提供更具体的建议和指导。 总之,关键在于保留好所有的相关证据,并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