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劳动合同期限是3年,2017年9月签订的,2018年6月使用期结束,2018年11月 说因为亏本,让我走,请问这样的话,我可以向公司索要赔偿金吗
2025-12-29 12:21根据《劳动民法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因此,在您的情况下,如果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支付劳动报酬,您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需要根据您的工作年限和公司的行为性质来确定。建议您在与公司协商无果后,及时寻求法律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