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8年7月13號進了深圳富士康廠做普工,到了28號富士康的工作人員叫我自動離職,理由是因為我有案底,請問這樣富士康算不算是歧視我們這樣的人員呢?可以告他們歧視嗎
2025-10-05 12:5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劳动者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劳动者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因员工的个人情况而歧视其就业机会。如果您认为自己被歧视,请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至于您提到的“案底”,如果您的案底与工作无关,且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通常不会构成雇主歧视的理由。不过,具体还需要结合当地的具体法律规定以及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构成歧视。 建议您尽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如投诉、举报等)向相关部门反映此事,以期得到公正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