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9月至17年九月,我与某私立学校签订了劳动合同。一七年,1月四日因怀孕,我请假12天在家养胎。从一月12号开始学校进入寒假。17年三月,因学校暂无岗位,我又续假两个月在家。此后进入寒假。而此期间,我的劳务关系并未与学校解除。学校除了帮我交了1月至6月的保险,也没发放任何工资,请问学校有侵权吗?
8天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您的情况下,由于您未被安排工作并请假在家养胎,因此您有权要求学校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并为您的孕期提供必要的福利待遇。 如果您认为学校的行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您可以考虑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谈判协商。尝试与学校直接沟通,表达您的不满和需求,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申请调解。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由其介入进行协调处理。 提起诉讼。如果上述方法都无法解决问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请记住,在维权过程中,收集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包括但不限于请假单、医疗证明等文件,以便于后续的申诉或起诉。同时,建议您尽快联系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以获得更具体的指导和支持。